x

锋线团队律师代理当事人取得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裁定的一审胜诉判决

2025-03-31

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与盈科深圳刘国庆律师合作,代理当事人在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中,取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胜诉判决。

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申请A商标,并于2014年3月注册成功。

2023年4月,我方当事人在相同类别上,以相同的A字样申请补充注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广州某公司于2023年2月注册的A’商标驳回,并经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无效宣告程序:

我方当事人引证2012年10月申请的A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广州某公司2023年2月注册的A’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裁定维持A’商标有效。

诉讼策略与司法裁判:

我方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并指派锋线团队王承恩律师与盈科深圳刘国庆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小组不仅对案情进行了仔细梳理,更花了大量时间进行可视化呈现,方便法官在审理时快速抓住重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诉争商标标志(A’)与引证商标标志(A)起到显著识别的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高度近似,若共存于前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从而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FxM-gvtkN0v2nDh1E_a6w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23、20、31、32层
  • 电子邮箱: wangchengen@yingkelawyer.com
  • 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